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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为民与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峡工程大酒店、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山酒店、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8 02:58:21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徐为民,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北门外正街7-7-15号,中国摄影家协会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宜中民三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徐为民,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住宜昌市北门外正街7-7-15号,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湖北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宜昌市摄影家协会主席,身份证号码为420500540810061。
  委托代理人张旗,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远春,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峡工程大酒店(以下称三峡工程大酒店),住所地宜昌市三峡坝区江峡大道八河口。
  代表人曹燕萍,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克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翔,该酒店员工。
  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东山酒店(以下称东山酒店),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城东大道26号。
  代表人曹燕萍,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克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翔,该酒店员工。
  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三峡西坝酒店(以下称西坝酒店),住所地宜昌市西坝建设路1号。
  代表人曹燕萍,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克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翔,该酒店员工。
  被告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宜昌葛电宾馆(以下称葛电宾馆),住所地宜昌市西坝路7号。
  代表人曹燕萍,该酒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克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翔,该酒店员工。
  原告徐为民诉被告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赞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叶绪刚、高强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为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旗、刘远春,被告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的委托代理人舒克建、孟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为民诉称:四被告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制作《三峡工程酒店集团》广告宣传画册,该画册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本人摄影作品《宜昌城区远眺》,侵犯了本人对摄影作品的署名权、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等。请求判令四被告在宜昌地区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赔偿本人损失20000元等。
  被告辩称:侵权事实存在,但画册印数和使用范围有限,侵权程度轻微,愿意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徐为民于2004年9月多角度拍摄宜昌市城区图景图,通过五张底片合成一幅宜昌市城区全景的摄影作品《宜昌市城区远眺》,并刊发在中国摄影出版社出版的《今日宜昌》上。编辑《今日宜昌》的活动是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委托宜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完成的。宜昌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证明》,述明摄影作品《宜昌市城区远眺》的作者系徐为民。2006年7月,徐为民发现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未经徐为民许可,在宣传画册《三峡工程酒店集团》中使用了徐为民的摄影作品《宜昌市城区远眺》。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系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系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1、徐为民独立完成的《宜昌市城区远眺》具有摄影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应当受著作权法律保护。徐为民保存着该摄影作品的相关资料,且公开发表在《今日宜昌》画册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徐为民对《宜昌市城区远眺》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2、我国著作权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四被告未经徐为民许可在宣传画册上使用,侵犯了徐为民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应当赔偿徐为民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由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本院予以酌情确定。四被告应在酒店内部停止使用徐为民的摄影作品《宜昌市城区远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被告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停止使用徐为民摄影作品《宜昌市城区远眺》。
  二、四被告酌情赔偿徐为民损失4500元。
  三、驳回原告徐为民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诉讼费162元,合计972元。由四被告三峡工程大酒店、东山酒店、西坝酒店、葛电宾馆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810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52101040000369。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正强
审 判 员 叶绪刚
审 判 员 高 强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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