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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光璧与团结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7 11:26:54 人浏览

导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04735号原告董光璧,男,汉族,1935年11月8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4735号

  原告董光璧,男,汉族,1935年11月8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北里5楼1门403号。
  委托代理人陶伯胜,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少景,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团结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皇城根南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儒,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原告董光璧起诉称:被告团结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了一套《周易全书》(上、中、下卷),该书下卷大量抄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易学与科技》一书,抄袭字数达51 000余字。原告认为被告团结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 500元及合理费用424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团结出版社答辩称:该出版社与《周易全书》的作者签有图书出版合同。在出版过程中,该出版社已经履行了严格的审查义务。涉案图书印数共计3000套,2000年8月已经就库存部分作了清仓处理。因此,该出版社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且原告统计抄袭字数的方法和结论不准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团结出版社口头向董光璧道歉,立即停止侵权并通知收回仍在市场上销售的《周易全书》;
  二、团结出版社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董光璧经济损失八千一百五十元;
  三、本案诉讼费一千二百零二元,由董光璧和团结出版社各负担六百零一元;
  四、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 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 何 暄

 
二ΟΟ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 伟
书 记 员 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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