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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诉强生'娇爽'剽窃无据被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4 17:15:44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强生公司“娇爽”卫生护垫被诉剽窃他人专利一案。由于原告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强生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北京双安商场销售的“娇爽”卫生护垫是采用了其专利方法所制备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强生公司“娇爽”卫生护垫被诉剽窃他人专利一案。由于原告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强生公司生产、销售以及北京双安商场销售的“娇爽”卫生护垫是采用了其专利方法所制备,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北京雅姿贸易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张先生曾于1997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名称为“一种妇女卫生护垫的制备方法”的发明提出专利申请,并于2003年4月获得专利证书,这项专利的主要特征是“水刺无纺布”、“流延膜”、“离型纸”依次使用“热融胶”复合而成。2004年12月,张先生在北京双安商场及其他超市发现由强生公司生产的“娇爽”牌无感超薄护垫,认为该护垫的生产方法及所用材料与自己的专利完全相同,属于侵权行为。张先生遂向市一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生公司和双安商场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庭上,强生公司辩称,该公司的“无感超薄护垫”与张先生的专利有显著不同,即通过去掉“离型纸”这一构件不仅可以降低材料成本和能源消耗,而且可以减少加工步骤提高加工效率。原告并没有证明强生公司的产品使用的是原告专利的方法。双安商场则认为,该公司从1998年就开始销售强生公司产品,这些商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不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强生公司提交了公开日1995年3月的名称为“无纺内裤衬里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说明书等证据,说明卫生护垫产品不属于新产品。依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不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应由原告涉嫌侵权产品采用了其专利方法负举证责任。本案审理中,原告张先生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只能说明该产品的结构,没有证据证明强生公司生产的产品是采用其专利方法制备而成的。据此,一中院驳回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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