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专利法案例 > 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4 16:59:45 人浏览

导读:

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

原告:陶义,男,中国建筑地下工程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江省,经理。

198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以原告陶义的“钻孔压浆成桩法”是职务发明为由,请求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将“钻孔压浆成桩法”的发明专利权确认为本单位所有。北京专利管理局于1989年8月1日确认“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所有。

原告陶义对北京市专利管理机关的确认不服,以“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技术方案的完成,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履行本岗位职责,更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将该发明专利权判决归其个人所有。被告北京市地铁地基工程公司答辩认为,“钻孔压浆成桩2法”发明专利是原告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是执行上级和单位交付的科研5和生产任务的结果,并且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资料,因此,原告的。

发明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 题的通知》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在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 人,经公开审理,查明:

1983年1月,原告陶义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六支队副总工程师岗 位调至基建工程兵北京指挥部预制构件厂任厂长。1983年7月1日,中国人民 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集体转业,陶义所在单位改为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构件厂 (以下简称构件厂),陶义仍任厂长。1984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构件厂生产经营范围为建筑构件。在此前后,构件厂由于经营不景 气,在主要生产建筑构件的同时,运用“小桩技术”,从事一些地基施工方面的经 营活动。1984年4月2日,北京市城建总公司将“小桩技术的试验及应用”编入 总公司科研、技术革新计划,下达给下属设计院和构件厂,并拨给科研补助费 5000元。1984年4月16日,陶义根据自己在基建工程兵六支队多年从事地基工程施工的经验积累,完成了“在流砂、地下水、坍孔等地质条件下成孔成桩工艺的方案”(即后来申请专利的“钻孔压浆成桩法”),并将该技术方案完整汇集在自己几十年来专门记载技术资料的笔记本上。该技术方案虽未经试验,但已经具备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此后,陶义曾多次向构件厂的其他几位领导讲解和演示该技术方案。1984年6月,经上级批准,构件厂内部成立了北京长城地基公司,陶义兼任经理。1984年9月,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地基工程施工遇到困难,委托单位请陶义帮助解决。陶义代表构件厂承接了此项地基施工工程后,在用小桩技术打了五根桩均告失败的情况下,将自己已经构思完成的技术方案,即“钻孔压浆成桩法”向委托单位进行了讲解,委托单位同意使用此方案。1985年1月15日,构件厂为了按照陶义的技术方案,完成承接的地基施工任务,将从河南省郑州勘察机械厂购买的2400型长螺旋钻孔机,运至北京科技活动中心大楼施工工地。根据国家《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中关于“施工前必须试成孔,数量不得少于两个”的规定,1985年3月16日和17日,构件厂的施工队按陶义的技术方案打了两根桩,经检验完全合格。陶义的技术方案首次应用成功。之后,该技术方案在保密的情况下多次被应用。1986年1月25巴经构件厂的几位主要领导多次催促,陶义将发明名称为“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技术方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1986年7月,构件厂扩大了经营范围,增加了“地基处理工程”项目。1986年10月3日,北京长城地基公司与构件厂脱离,改编为北京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即现在的被告,以下简称地基公司)。陶义任地基公司经理。1988年2月11日,陶义获得“钻孔压浆成桩法”非职务发明专利权。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陶义因长期从事地基施工方面的工作,虽然对“钻孔压浆成桩法”的构思及完成专利技术内容起了决定性作用,但在该项专利技术的试验过程中,使用了被告专门为此购买的设备。据此,该院于1991年12月23日判决:“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属原告陶义和被告地铁地基工程公司共有。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陶义不服,以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准确,但结论与认定事实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将“钻孔压浆成桩法”技术发明专利确认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其个所有。被告地基公司答辩认为,该发明专利应为职务发明,理由是:陶义长期从事桩基施工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工程,且从1983年起,构件厂承接了大量的桩基施工任务,北京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也对构件厂正式下达了桩基工程的科研任务。陶义作为厂长,一直主持桩基工程的研究、应用与推广工作。因此,陶义的构思是在履行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是在单位提供的工作任务、环境和设备、奖金、人员的条件下产生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陶义提供的“在流砂、地下水、坍孔一、撤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中经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钻孔压浆成桩法”发明专利权归上诉人陶义所有。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