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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系列之二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4 16:40:39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号第5942号决定日2004年2月24日发明创造名称泡轻瓷填料国际分类号b01j19/30无效请求人李日政专利权人胡鑫专利号01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第5942号

2004年2月24日
发明创造名称
泡轻瓷填料
国际分类号
b01j19/30
无效请求人
李日政
专利权人
胡鑫

01259123.8

2001年8月31日
授权公告日
2002年4月17日
合议组组长
李越

王晓浒

白光清



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就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达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载明的技术特征就能够清晰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的目的。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4月17日授权公告、申请日为2001年8月31日、名称为“泡轻瓷填料”的第0125912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专利权人为胡鑫(下称被请求人),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泡轻瓷填料,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每个填料孔沿半圆弧横亘一根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30mm的外缘凸体,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泡轻瓷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60mm的定位距离。”
2002年9月27日,李日政(下称请求人)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同时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第98305632.3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1999年9月1日,复印件,共1页,意图证明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证据2:第01259123.8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2年4月17日,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的“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块与块之间有60mm的定位距离”为不确定用语,尤其是“六边”、“多径”以及“定位距离”的基准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的“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每个填料孔沿半圆弧横亘一根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外缘凸体”等主要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全部公开,而且证据1的名称为“轻瓷梅花环填料(qc9818型)”,与本专利的“泡轻瓷填料”两者同为填料,所起的作用相同,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证据1公开的技术特征很容易推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故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案,并于2002年9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2002年11月14日,被请求人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说明该实用新型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不足以说明该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意见概括如下:
(1)证据1是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而本实用新型专利是具有具体结构特征的技术方案,两个对比的客体不对,证据1未举证说明未被证据1包括的技术特征何以是技术人员能得出的;
(2)附图上可以清楚看出六边,“经”是“筋”的错别字,关于其他之处是技术人员能识别出的确切含义;
(3)请求人未完成应该完成的举证责任,该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6月12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3年9月16日就该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并将被请求人于2002年1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对方当事人。
2003年9月16日
反证1:关于泡轻瓷填料使用情况的说明,复印件,共1页;
反证2:关于使用泡轻瓷填料的情况,复印件,共1页;
反证3:泡轻瓷填料洗苯塔脱硫塔使用情况,复印件,共1页。
合议组将上述三份证据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当庭提交的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三份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随后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辩论。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3年9月18日又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以下三份附件:
附件1.胡鑫恶意侵权破坏轻瓷填料知识产权的始末,共7页;
附件2.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萍刑二终字第60号,复印件,共8页;
附件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洪民二初字第65号,复印件,共9页。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就要求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采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而不能使用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达到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载明的技术特征就能够清晰地确定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的目的。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泡轻瓷填料,其特征在于:是采用特殊的葵花形、周圆六边带有多径的几何形状,每个填料孔沿半圆弧横亘一根加强径;六边的外缘均有30mm的外缘凸体,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泡轻瓷填料的块与块之间有60mm的定位距离。”
该权利要求使用了一些词语表述要求保护的泡轻瓷填料的技术特征,这些词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技术含义不清楚,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清楚地理解本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例如,权利要求1记载的“周圆六边”既不是规范的技术术语,也不是常用的技术术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它的技术含义(即它所代表的形状、构造)并不清楚,即使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也不能够确定所谓的“周圆六边”所代表的含义;又如,权利要求1记载了“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对它的技术含义并不清楚,并且,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也不能清楚地确定其含义,具体表现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底凸体2”在附图1和附图2中均标注为在填料的侧面,而不是在底部;此外,即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到底凸体位于填料的底部,显然,也不能从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得出该凸体在底部是如何排列设置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采用诸如“周圆六边”、“底部有六个隔离15mm的底凸体”等技术含义不确定的词语来表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中根据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无法清晰地确定本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因而,权利要求1未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125912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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