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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辉与彭璇珍专利侵权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02 06:11:08 人浏览

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璇珍,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中山史巷直街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璇珍,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中山史巷直街七十七号之六,系广州市越秀区雅星越玩具经营部业主,经营场所:广州市一德西路390-426号中兴玩具文具精品广场负层C0007铺。
  委托代理人:许戈,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徐谡,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进辉,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湾省台南县麻豆镇港尾里5邻13号,系台资企业广州市合大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义山村公路右边4号 。
  委托代理人:成明新,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竹丝村16号五楼东,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彭璇珍因与被上诉人李进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当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当庭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上诉人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已自愿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5000元,用以赔偿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上诉人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原审判决确定的上诉人的赔偿义务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璇珍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减半收取。彭璇珍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恒
代理审判员 欧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明飞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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