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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莱特'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排烟防火阀搭便车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29 17:32:17 人浏览

导读:

在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家用、商用中央空调上的“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生
在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6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山东贝莱特空调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家用、商用中央空调上的“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生产防火排烟阀的武城县建华空调加工处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

原告贝莱特有限公司诉称,2002年,经国家商标局注册并核准,贝莱特有限公司获得“贝莱特”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为含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2006年1月,原告得知被告武城县建华空调加工处生产的防火排烟阀上使用了原告“贝莱特”注册商标标识,被打假部门查获。

原告认为,“贝莱特”商标经过斥巨资、广泛持久地强力宣传,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中国乃至国际上具有了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是“搭便车”的销售行为,遂诉请法院要求确认“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被告武城县建华空调加工处答辩称,原告注册的“贝莱特”商标是被核定用于含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在内的第11类商品,而被告生产销售的排烟防火阀系第6类商品,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而且,被告生产、销售时间短、数量少,被查获的假冒产品仅有15台排烟防火阀,价值充其量只有4000元,原告请求赔偿1万元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酌情处理。

德州中院查明,贝莱特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取得“贝莱特”汉英文字组合并配图形的商标专用权以来,广泛用于其加工生产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及配套设备上。据统计,自2001年以来,原告十分重视其品牌的推介、宣传,经常在中央电视台和各地方电视台发布广告,通过报纸、期刊、网站等诸多媒体发布广告宣传企业,并曾聘请足球明星曲波为形象代言人,出资冠名赞助青岛足球队及中国围棋围甲赛山东主赛事等多种方式宣传“贝莱特”的商标形象。原告在2003至2005年期间共投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11242万元。

德州中院认为,原告贝莱特有限公司于2002年取得的“贝莱特”文字配图形商标,经过5年多的长期使用,投入大量广告及业务宣传经费,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数年的广告宣传,使得该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且该商标也多次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并获得多种奖项和荣誉。原告的“贝莱特”商标已经具备了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原告的请求,应认定原告的“贝莱特”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武城县建华空调加工处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排烟防火阀上使用了原告的“贝莱特”商标,其行为使公众误认为侵权产品系商标权人生产,或者误认为侵权人与“贝莱特”商标权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已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侵犯。被告对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德州中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之后,认为应由被告赔偿原告2千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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