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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泉”状告盗版再次胜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2 05:40:03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盗版羽泉的《彩虹》《深呼吸》等7首歌曲,应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这也是羽泉今年在上海第二次状告盗版商胜诉。2006年,羽泉在市场上买到了由白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歌手组合“羽泉”状告盗版商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宁夏大地音像出版社盗版“羽泉”的《彩虹》《深呼吸》等7首歌曲,应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这也是“羽泉”今年在上海第二次状告盗版商胜诉。

  2006年,“羽泉”在市场上买到了由白天鹅公司复制、大地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组合金曲串串烧》《劲爆热唱金曲》《关于现在关于未来》等3张VCD光盘,光盘的彩封上都印着“羽泉”的肖像,《最美》等7首歌曲的曲名旁写有“原唱:羽泉”字样。“羽泉”认为,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发行、复制、出版了自己享有表演者权的曲目,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被告则表示,光盘里的歌曲是由网络歌手翻唱的,与“羽泉”没有关联性。但是被告未能提供由他人演唱的证据。

  法院认为,“羽泉”作为表演者,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演唱的歌曲进行复制、发行。白天鹅公司和大地出版社共同侵犯了“羽泉”依法享有的表演者权,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因“羽泉”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白天鹅公司、大地出版社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在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后,法院一审判决白天鹅公司、大地出版社赔偿“羽泉”3.5万元。

  由于3张光盘中均标注了“羽泉”姓名,对其表演者的身份作出了表明,“羽泉”作为表演者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因此,“羽泉”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今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羽泉”起诉盗版商的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湛江华丽公司复制、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羽泉选择“牺牲”》2盒DVD光盘侵权,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出版该光盘,共同赔偿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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