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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假日'诉'携程'不正当竞争终审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2 03:49:46 人浏览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认定携程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携程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上诉,认定携程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在北京火车站和上海火车站的软席候车室等地设置“携程旅行网会员咨询处”柜台,并摆放“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及“携程旅行网会员卡”。会员手册(2003年版)的封面记载:中国领先的商务及度假旅行服务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封底记载:携程旅行网荣获“2002年度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称号;会员手册(2004年7月版)的封面记载: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携程简介”部分记载: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
原告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假日公司)认为被告携程公司进行非法经营,破坏了旅游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业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我国许可经营的市场管理制度,对合法经营的旅游企业和民航客运代理企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携程公司停止进行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停止散发虚假的、引人误解的会员手册与会员卡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金假日公司与被告携程公司之间在旅游信息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由于携程公司对其在会员手册上标注的“中国旅游业首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中国旅游知名品牌”等宣传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黄金假日公司关于携程公司虚假宣传的诉称证据尚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黄金假日公司在本案中也未诉及携程公司的经营行为给黄金假日公司造成直接的损害或经济损失,因此黄金假日公司以同业竞争者的身份对携程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黄金假日公司诉称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行为一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法院不予审查。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黄金假日公司以携程公司从事非法经营和进行虚假宣传为由诉称携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对原告黄金假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黄金假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携程公司不仅进行虚假宣传,而且其没有经营“预订酒店,机票及度假产品等旅游相关服务”的资格,却在旅游和民航客运销售代理业务等方面对黄金假日公司存在非法竞争关系为由,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黄金假日公司的原审诉请。
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携程旅行网会员手册中“携程旅行网是中国旅游业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的表述与黄金假日公司提供的“旅游时报”的有关报道和公证处公证的有关内容能够互相印证;关于“中国旅游知名品牌”一节,携程公司也提供了奖牌等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尚无充分证据反映上述有关的证据系携程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而形成,黄金假日公司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否定。至于携程公司自称是“携程旅行服务公司”一节,确实与事实不符,也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悖,但该行为尚未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黄金假日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携程公司未经有关行政许可,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的行为,并不能等同于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关于“公司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与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的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据此,市高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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