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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2 03:47:12 人浏览

导读:

【关键字】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案情简介】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关键字】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披露 使用 允许他人使用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于喆、杨健

2005年4月,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为期半年的清洗服务合同,约定:由华融达公司为沸腾鱼乡公司的六家店进行清洗服务。2005年11月,王成、于喆、杨健分别与华融达公司签订了内容基本相同的三份劳动合同,在华融达公司工作。三份劳动合同分别附有一份内容基本相同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王成、于喆、杨健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华融达公司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等;王成、于喆、杨健从业期间及劳动合同终止后1年内不得组织、参与任何与华融达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王成、于喆、杨健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王成、于喆、杨健的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在王成在华融达公司期间,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和巡警大楼均为王成联系的客户。华融达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和巡警大楼存在清洗服务合同关系。

2006年3月20日、2006年3月23日、2006年5月18日,杨健、于喆、王成分别于上述日期终止了与华融达公司的劳动合同。2006年4月29日,王成、于喆、杨健共同出资设立了海泰永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清洁服务。该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市政设计院、巡警大楼事实上均存在清洗合同服务关系。2006年4月26日海泰永成公司与沸腾鱼乡公司签订了一份清洗服务合同。

一审判决:一、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二、王成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三、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一千零六十二元;四、驳回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和王成的上诉理由是:1、华融达公司与王成签订了《保密协议》,但未向王成支付竞业禁止费等保密费用,故该协议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无效合同。2、沸腾鱼乡公司是北京知名的餐饮企业,不属于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3、华融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成在职期间了解华融达公司的定价策略,海泰永成公司的服务价格体系是其根据市场自主定价的结果。

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原审被告于喆、杨健服从原审判决。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了清洁服务的客户名单及确定客户清洁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清洁服务的具体内容及相应的定价策略系被上诉人华融达公司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受保护;上诉人王成的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上诉人海泰永成公司明知上诉人王成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应当与上诉人王成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北京华融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0元,由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负担16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北京海泰永成科技有限公司、王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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