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船东互保协会管辖权异议被驳
导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以伦敦船东保赔协会 ( 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imited)不履行其 所承诺的担保义务,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1570738元。
被告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认为,涉案合同 即保证函的签署地为伦敦,合同签订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如需付款,付款地亦为伦敦;涉案标的物保证款项存放于被告在伦敦的银行帐户中,本案诉讼标 的物也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因此,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宁波海 事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引用中国法进行诉讼,故应当适用中国法予以审查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 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虽然被告发出要求原告代表被告或船东向法院出具担保的要约在伦敦,但原告接受被告要约,予以承诺并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在中国宁 波,承诺生效地点在中国领域内;即使如被告理解保证函是争议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该保证函到达地在中 国,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故涉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由于被告的义务系根据保证函支付原告已承担的款项,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地点即是涉案担保合同的履行地,何况根据国际私法上合同特征履行原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宁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虽未设代表机构,但其有中国会员船公司,上述船公司每年须向被告缴纳保险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也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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