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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恒刚与郭金荣、袁剑宏、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7-14 14:47:03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

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北京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孔新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利彪,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维,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恒刚,男,195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路1759 弄125支弄5号。
  委托代理人高建中,上海市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荣,男,195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革新路29号203室。
  委托代理人张登山,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剑宏,男,1962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新闸路200号1408室。
  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3)徐民二(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2004年4月30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曹恒刚人民币32,500元,于2004年5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曹恒刚人民币 32,500元;
  二、被上诉人郭金荣、被上诉人袁剑宏于2004年10月31日前各支付被上诉人曹恒刚人民币136,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0元由被上诉人曹恒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0元,由上诉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担2,648元,被上诉人郭金荣负担2,646元,被上诉人袁剑宏负担2,646元;
  四、四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俞秋玮
审 判 员 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 金 成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印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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