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NACA Logistics(USA),Inc.、上海德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导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上 海 海 事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沪海法商初字第40号
原告杭州萧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156-2号。
法定代表人徐水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怀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NACA Logistics(USA),Inc.,(原名Direct Container Line, Inc.)住所地857 East 230th street Carson, California 90745,U.S.A。
法定代表人Andrew Scott。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Divine Phenix International Transportation Co.Ltd.)住所地上海市延安东路55号工商联合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陈幼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军,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被告NACA Logistics(USA),Inc.(原名Direct Container Line, Inc.)、被告上海德祥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26.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313.0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利荣
代理审判员 顾 全
代理审判员 曹 丹
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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