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刘谦返还代办费纠纷案
导读: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西中法民二终字第10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本市长安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曹增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小龙,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中陕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巩鹏,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中陕公司法律顾问室干部,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谦,女,194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纬二街65号6号楼501室,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干部。
上诉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因返还代办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理人巩鹏,被上诉人刘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谦起诉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返还代办费纠纷一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刘谦通过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赴苏里南共和国一事正在调查处理中,本院不宜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谦要求中国陕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返还代办费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578元,均由刘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中陕公司预交,待裁定生效后,由刘谦直付中陕公司)。
本裁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勇
审 判 员 高有才
代理审判员 刘西安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蓬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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